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日农产品种植开发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范新宝,系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日农产品种植开发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新日农产品种植开发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日农产品种植开发合作社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日农产品种植开发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