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威博尔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安路以东、明珠广场以北欧风街D01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夫。 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复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合肥威博尔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1202民初4212号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由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合肥威博尔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速达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 查封期限为二年,当事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