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四十里堡镇下店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新城沟村农民,住该村*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美佳商业街。

负责人: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2018年12月17日6时40分,被告刘某某驾驶鲁K2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四十里铺镇皂角树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鲁Q2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沂水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颧骨骨折、左侧上颌窦前臂、后壁骨折、脾挫裂伤并腹腔积液、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等。经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涉案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4713元、误工费67500元、护理费10628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等共计13714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109404.6元,与前期已经垫付医疗费41000元折抵后,再赔付原告袁某某684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至原告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

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至原告袁某某上述银行账号内;

三、案受理费3042元,减半收取计1521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可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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