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子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皖1323刑初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皖13刑终11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子晨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子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子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子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