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且茶村公路旁。 经营者:刘胜。 被告:向斌,男,3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向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涯峰 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粟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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