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且茶村公路旁。 经营者:刘胜。 被告:向斌,男,3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向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孔涯峰 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粟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