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弓文慧,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东曲街道长峪沟社区干石山塔上。
法定代表人阎学斌,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于2019年5月在古交市东曲街道干石山塔上,占地2634.16平方米建设储煤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2634.16平方米土地;2.对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9756.2元。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仅缴纳罚款19756.2元,第1项内容仍未履行。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非法占地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行政处罚告知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2634.16平方米,系客观事实。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第2项缴纳罚款。下达履行催告书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中第1项内容。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2634.16平方米土地(由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能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