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16号顺枫苑1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985779946。

负责人:孙曙光,行长。

被执行人:王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续玉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和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17号1单元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567692095H。

法定代表人:王柯华,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衡阳市和丽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衡阳市和丽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1079413元。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衡阳市和丽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衡阳市和丽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5月11日、7月6日、8月9日、8月17日五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衡阳市和丽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4月14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同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名下房产已经抵押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9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柯华、续玉芬银行存款合计26049元,8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暂时不要处置抵押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尚有1053364元均未执行到位。

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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