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

被告:徐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64元,违约金18585.216元,共计147649.2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丈夫李某从被告处分包了曹务镇乡村道路硬化路工程,截止2017年7月29日,被告欠工程款136656元,因每次打款是打到原告名下,被告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每月给付3796元,但其仅给付了两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丈夫李某与被告订立承揽合同,原告王某不属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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