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勇,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唐某1之母。

被告: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系唐某1之父。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与被告唐某1、刘某、唐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勇,被告唐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被告刘某、唐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某的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及礼金12996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肖某与被告唐某1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肖某给被告唐某1买了一个8000元的苹果手机,买三金花费25800元,通过被告刘某的银行账号给付礼金56288元,2018年12月18日订婚时,酒席开支30000元,其他开支9880元,被告唐某1以性格不和为由拒绝结婚,又拒不退还彩礼及礼金,于是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1、刘某、唐某2辩称,得到定金56288元及三金属实,但四年内被告也开支了4万余元,手机属赠品,酒席和其他开支没有原告诉称的数额。

本院查明

原、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依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原告与被告唐某1确立了恋爱关系,尔后,原告给被告唐某1苹果手机一部。2018年2月23日,通过被告刘某的账户原告转给被告唐某1结婚定金56288元,2019年1月16日,给被告唐某1购买三金原告支付25919元。2018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原告与被告唐某1均摆了酒席、开支了红包,花费了一些开支。后因双方的原因没有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引起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唐某1确立恋爱后,原告为结婚花费的礼金、礼物数额较大,双方未能结婚,被告唐某1应适当返还原告的礼金5万元。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其余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唐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某礼金5万元。

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肖某725元,由被告唐某1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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