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黎杰,该行行长。
被告:郑成丰,男,1994年3月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郑秀改,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诉被告郑成丰、郑秀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