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仁才,男,****年**月**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费烜,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仁才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仁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仁才承诺帮助他人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以找关系需要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等人人民币共计44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仁才承诺帮助被害人张某的孩子入学南京市第三幼儿园,以找关系需要经费为由,骗取张某92000元。
2.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仁才承诺帮助被害人沈某的孩子入学南京市致远外国语小学,以找关系需要经费为由,骗取沈某135000元。
3.2020年8月份,被告人赵仁才承诺帮助李某朋友的孩子入学南京市秦淮外国语学校,以找关系需要经费为由,骗取李某220000元。
被告人赵仁才2020年11月13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仁才亲属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仁才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警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董某、程某、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沈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赵仁才的供述和辩解,手机聊天记录、线上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仁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仁才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仁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亲友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仁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