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定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2日经被取保候审。住剑阁县。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剑检刑诉(2021)34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13日晚1时左右,被告人张定华在剑阁县普安镇五星村6组郑某家吃饭饮用一小玻璃杯酒,当日13时许,持D照驾驶川H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该组出发行驶至五星村4组村道三岔路口时,与同向前方黄某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川Bxxx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黄某报警,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3 mg/100ml。经对其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8 mg/100ml。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定华对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定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驾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定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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