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潞州区。

被执行人:贾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民终1628号、(2020)晋0427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志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贾志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8720.42元,账户信息分别为XXX、XXX、XXX,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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