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克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张光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管克美与被执行人张光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管克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502执恢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