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茂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轶蒙,青海汇元(兴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馨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倪永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彪,青海军辉良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茂松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馨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茂松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故意忽略申请人提交的二十项证据,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忽略业主委员会的通知,无视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明显属于枉法裁判。申请人提供的业主委员会的《解除通知》,62201部队支付费用的裁定书,街道办协调被申请人撤出小区管理的协调会视频,被申请人发出的退出小区管理《声明》等证据,足以证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从事实上、法律上已经解除,被申请人丧失向申请人以及小区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的主体资格。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由申请人支付费用,违背客观事实。(二)业主委员会关于要求业主暂缓交纳物业费的通知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三次发通知要求业主暂缓交纳物业费,该通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即使业主委员会无权要求业主暂缓交纳物业费,业主无从知晓也不可能知晓业主委员会有无权利发该通知,业主暂缓交费于法有据。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并未开庭审理,仅询问了几个问题,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四)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原一、二审判决仅关注申请人的义务,忽视申请人的权利,只强调业主未交费的行为,不评价物业的各种不作为行为,致使公平公正荡然无存。(五)即使被申请人依据的合同有效,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也不存在违约。一是平时申请人去交费,被申请人拒不收取。申请人去交取暖费,被申请人要求将物业费一并交纳,业主委员会要求不交物业费与被申请人要求交物业费产生冲突尚未解决。二是被申请人起诉申请人后,申请人去交费,被申请人不收取,要求等法院判决,故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六)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作为服务业主的企业,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费用理所当然,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要求其整改,其拒不整改也置之不理,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的形式来抗议,行使自己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被申请人主动发声明退出小区,后又反悔拒不退出,威胁打骂业主交费,不交费就停水停电,原审法院忽视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严重的违约行为,仅以“瑕疵”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并认定“滞纳金”就是“违约金”枉顾事实,违反程序,违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一直在小区强行服务,没有任何损失。原一、二审判决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案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数次通知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申请人也声明要终止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关系,但从后续发生的事实来看,被申请人并未退出该小区,也没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该小区,仍由被申请人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申请人作为该小区的业主理应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案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其实质就是逾期交付物业费的违约金,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多收取物业费、取暖费的情形,可通过另诉主张返还。物业服务合同系双务合同,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业主可召开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否严重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采纳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形。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申请再审,经查,原一、二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组织质证,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申请再审,经查,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并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就其主张提供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二审法院经调查、询问,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原审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经查,原审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申请再审,经查,原审不存在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申请再审,但并未提供确认原审法官枉法行为的处分文件或者刑事判决书来证明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综上,李茂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茂松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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