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科右中旗绿之源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呼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文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平,内蒙古鑫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福德,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绿之源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白福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中旗绿之源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绿之源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科右中旗绿之源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科右中旗绿之源种养殖业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