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新汇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8485926(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波,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超,该公司职工。
被告:赵维惠,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新汇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维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西宁西宁新汇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新汇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新汇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