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张春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尚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张春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张尚兵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57,394.36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6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张尚兵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57394.36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尚兵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3778账户(实际冻结37,394.36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9981账户(实际冻结120,000.00元)银行存款157,394.3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