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宏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陈寿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付宏杰与被告陈寿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寿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宏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04月24日21时25分,被告打电话说他急需支付农民工资,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出于多年朋友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微信上说,定于2021年04月31日归还给我。原告付宏杰转账以后多次与被告问及归还借款,被告以各种借口与说词迟迟未能归还原告借款。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

被告辩称

被告陈寿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付宏杰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对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屏,证明目的:原告转款1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1年04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在微信上定于2021年04月31日归还给原告。原告付宏杰转账以后多次与被告问及归还借款,但被告迟迟未能归还原告借款。由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按前述请求判决。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21年6月27日归还了5,000元给原告,尚欠5,000元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陈寿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付宏杰借款本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寿男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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