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张兵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张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国强与被告张兵虎、张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秦国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国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国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国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军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