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佰氏健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蔡礼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省妹,广东法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佰氏健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氏医药公司)与被告李键、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
佰氏医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键、张**将货款人民币455000元及利息暂计10174.55元(以45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2月10日)全部退还给佰氏医药公司;2、由李键、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佰氏医药公司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9日向李键购买熔喷布,李键假意与张**协商确定熔喷布的价格、质量、数量等事宜后再告知佰氏医药公司,佰氏医药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将货款人民币59万元通过张爱玲账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1]支付至李键的账户[开户行:平安银行,账号62×××00],李键再将货款转账支付给张**,张**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佰氏医药公司于2020年5月4日收到货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佰氏医药公司将货物退回,李键、张**承诺重新安排质量达标的熔喷布发出,2020年5月7日佰氏医药公司收到货后进行检测发现货物仍然不符合标准,佰氏医药公司遂要求退款,经佰氏医药公司多次催促,李键、张**仅退回135000元货款,仍有货款455000元未退还,李键、张**对佰氏医药公司的催还请求置之不理,李键、张**相互串通致使佰氏医药公司产生李键、张**具有供货能力而支付货款,在提供货物严重不符合要求时拒不退款,并将佰氏医药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同时给佰氏医药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李键、张**的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佰氏医药公司故起诉,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目前佰氏医药公司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佰氏医药公司和李键提供的证据及双方所作的陈述看,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李键系佰氏医药公司的代理人,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张**;李键长期生活在广东省深圳市境内;合同履行地不在安徽省宿松县境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付 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陶家香 书 记 员 王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