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14******。
法定代表人:戴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朦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覃叶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叶伟债权纠纷一案,亿联公司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695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
经审查: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与出借人签订《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2月21日,年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1日。若被执行人逾期还款,逾期每日对逾期贷款金额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额度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亿联公司通过转账形式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满后,被执行人未依约还款。
亿联公司根据《借款额度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选择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故根据规定由该会主任依法指定关克鑫为独任仲裁员审理该案。在开庭审理仲裁时,亿联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缺席进行审理。2020年12月14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695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覃叶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偿还未还本金10000.00元,给付截止至2019年7月21日利息共计128.33元;二、被申请人覃叶伟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偿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申请仲裁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为1925.00元。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100元,由被申请人覃叶伟承担,由其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规则的制定者,其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目前中国仲裁协会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网络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没有对网络仲裁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仲裁机构以独任仲裁的方式不开庭进行网络仲裁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对被执行人的权利缺乏仲裁法规定的应有保护;且仲裁机构所作裁决书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执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695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