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诉李某某、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李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柯东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