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小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覃森,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宁与被执行人覃森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罗小宁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罗小宁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