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系(2021)湘0406执恢*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余美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彭兰与被执行人余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406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余美利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彭兰借款本息等合计人民币2300069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2月10日止)。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余美利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余美利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美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5日和8月31日二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美利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余美利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2月4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余美利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拥有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湘雁综合楼第XX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08.98平方米)和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字第××号,建筑面积为384.86平方米),但该房屋已抵押,本院依法在原案中已首次予以查封,同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21)湘0406执恢30、33、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变)卖上述房产,但一时不能兑现;被执行人余美利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300069元,未执行标的2300069元。
因被执行人余美利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彭兰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