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臻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48号1-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0U5E3J4U。
法定代表人:王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泳霖,辽宁良友(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福佑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2层247-70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UBHFL8M。
法定代表人:福田礼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金宝,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吉,辽宁冠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臻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福佑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沈阳臻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臻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臻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3元,减半收取9,306.50元,由原告沈阳臻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