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喜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军,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申请人:林乐,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喜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刘军、林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房屋一处。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军、林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