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守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开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守义因与被上诉人唐开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2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守义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守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吴守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吴守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晓兵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小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房鑫 书记员李瑾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