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树玉,男,****年**月**日出生,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承唐管理处。 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闫营子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00780846145D。 法定代表人马广青,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华,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玉与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承唐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树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00元,退还原告徐树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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