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被执行人: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艾雨、刘某2与刘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已邮寄送达形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2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4497.13元,已划拨至我院账号并由你支取,查询其名下并无可其他执行财产,未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泽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登记记录。并对被执行人刘飞使用了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飞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