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笠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
被告:罗昌隆,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覃笠瑜与被告罗昌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笠瑜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罗昌隆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覃笠瑜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笠瑜撤回对被告罗昌隆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笠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