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翁邦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唐文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屏山县华茂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柑坳村星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5296879297121。
法定代表人:唐文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29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翁邦洲申请执行唐文均、屏山县华茂林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186720元,2、支付案件执行费2701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2021)川1529执4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日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唐文均、屏山县华茂林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亨
审判员 陈绍远
审判员 钟敦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