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白沙路1号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褚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凯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顾小丽。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宏益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张从彪。 被执行人:张从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顾小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刘德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周思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凯蒂工艺品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宏益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张从彪、顾小丽、刘德元、周思锅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50278.5元支付给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苏1012执17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敏亮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邵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