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
负责人:路东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栌,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张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27号院2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斌。
被告:张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张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张文斌、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瑞印刷器材公司)、张玉斌、张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张济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斌、宇瑞印刷器材公司、张玉斌、张志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文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按月利率7.8‰计算;自2020年1月23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按月利率11.7‰计算);2.要求对宇瑞印刷器材公司抵押机械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张玉斌、张志斌对张文斌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经原、被告各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月22日在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张文斌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借款65万元,张玉斌、张志斌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宇瑞印刷器材公司为借款提供机械设备抵押担保,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月利率为7.8‰,贷款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若发生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签订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按张文斌的要求于2019年1月22日以转账方式履行了65万元借款合同的发放义务,张文斌在收到该笔借款后,于同日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出具了借款借据。该笔借款到期后,经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多次催促,张文斌仍无法偿还。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文斌、宇瑞印刷器材公司、张玉斌、张志斌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
2019年1月22日,张文斌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洛农商老城借字2019年1月22日第00701号《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文斌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申请从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陆拾伍万元;用途为购纸,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7.8‰,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借款采用受托支付;张文斌应在结息日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按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本方式;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张玉斌、张志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洛农商老城保字2019年1月22日第00701号,由宇瑞印刷器材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洛农商老城抵字2019年1月22日第00701号等内容。
二、抵押及保证情况:
2019年1月22日,宇瑞印刷器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洛农商老城抵字2019年1月22日第007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张文斌与抵押权人在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作为债务人的抵押人,自愿用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价值221.84万元,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内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担保期间为,按债权人对抵押权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等内容。合同附件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载明:机器名称高速旋刀精密分切机,型号HSCJ-1400,用途切纸,生产年份2016年3月,数量1台,评估价值1004500元;机器名称高精密双旋刀分切机,型号HSCJ-1400,生产年份2016年3月,用途切纸,数量1台,评估价值1213900元;合计2218400元。同日,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为上述抵押设备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并取得登记编号为4103201900029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同日,张玉斌、张志斌作为保证人与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洛农商老城保字2019年1月22日第007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张文斌与债权人在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情况下,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保证责任进行选择等内容。
三、履行情况:
2019年1月22日,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约向张文斌放款65万元。同日,张文斌向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出具该笔借款的《借款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陆拾伍万元整,期限12个月,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等内容。后张文斌仅支付利息6540.04元,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
综上所述,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张文斌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及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与被告宇瑞印刷器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张玉斌、张志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依约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告张文斌提供了65万元借款,被告张文斌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要求被告张文斌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主张的利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的月利率为7.8‰;借款逾期后2020年1月22日以后的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为月利率11.7‰(7.8‰×1.5),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要求被告张文斌支付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的利息55144.96元(65万元×7.8‰÷30天×365天-6540.04元),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7‰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宇瑞印刷器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宇瑞印刷器材公司的相应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主张对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玉斌、张志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张文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张玉斌、张志斌在与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确认,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保证责任进行选择,故原告洛阳农商银行老城支行要求被告张玉斌、张志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借款本金65万元;
二、被告张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的利息55144.96元及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65万元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
三、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城支行对被告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借款抵押财产即型号为HSCJ-1400的高精密双旋刀分切机1台,型号为HSCJ-1400的高速旋刀精密分切机1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文斌追偿;
五、被告张玉斌、张志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张文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玉斌、张志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文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7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657元,由被告张文斌、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张玉斌、张志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