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保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街99号福美小区A区综合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O7WD8M40。
法定代表人:朱晓燕,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田保杰与被告河北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田保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田保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保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田保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