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男,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甘肃金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乔长鹤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韩吉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