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浩。
被告:根河市比利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义,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义,职务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君占,内蒙古满溢嘉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根河市比利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138.48元,由原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