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百花路金泰广场B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0213227803453(1-1)。
法定代表人:方林洪,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方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洪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方致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方寅、洪秋梅、方致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请求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021执110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