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211MA0JP4AEXH。
经营者:李亚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96161B。
法定代表人: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与被告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以与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2元(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已预交),由大同市南郊区金盛矿山物资供应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