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57058650D。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 被告: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兴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302757058650D。 法定代表人:娄韶山。
审理经过
原告柳欢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柳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柳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柳 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干小雅 书 记 员 施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