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16925325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兴庄路249、251、253、255、259、261号。

主要负责人:陈俊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维栋。

被执行人:白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1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白建林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99976.89元;支付至2019年8月26日止的利息8742元、罚息18116.41元、复息791.96元,支付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99976.8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75‰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7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75‰计算的复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白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白建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白建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建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白建林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白建林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建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白建林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白建林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白建林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白建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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