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汪明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夏守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123196211020841。
被执行人:夏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夏张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肥东县供电公因与被上诉人张**昌、汪明翠、夏守明、夏君、夏张臣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21)皖01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昌、汪明翠、夏守明、夏君、夏张臣未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由其缴纳的案件受理费4518元,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昌(或汪明翠、夏守明、夏君、夏张臣)45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