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园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新桥居委5、6组(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6207283A。
法定代表人:周英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服装电子产业园1栋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61801M。
法定代表人:邓国兵。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园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园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5489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服装电子产业园1栋第6层的机器设备。本院依法予以评估拍卖,拍卖价款为2198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园业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54891.50元,到位标的21321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园业实业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才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渝0119执恢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李 雄
审判员 陈亮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