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灵璧县。
被告:吴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虎与被告吴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