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芝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乔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马小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张小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胡小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农商行”)与被告张芝艳、乔墩、马小磊、张小晶、胡小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新沂农商行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沂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0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道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