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蕙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团结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蕙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蕙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蕙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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