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西路8号诚田国际商务大厦B栋19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焕祺,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市大田镇报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报白村。
法定代表人:符锦荣,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上诉人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花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大田镇报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报白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天源花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20)琼9007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报白村委会要求天源花卉公司返还100000元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报白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天源花卉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未继续进行合作是因贷款未能足额发放的基本事实,致使错误认定天源花卉公司根本违约,并据此错误判决天源花卉公司退还投资款,应当予以纠正。天源花卉公司并未违反《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合作种植项目是因为贷款未能足额发放导致的资金缺口巨大导致的停滞,并非因天源花卉公司违约。报白村委会支付的190000元贷款远远不足以支持项目启动和覆盖天源花卉公司的投入,天源花卉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因此,一审判决未根据双方书面确认的材料查明事实,仅凭报白村委会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天源花卉公司根本违约,没有最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涉案树苗已于2012年遭遇冰雹时严重损毁,双方已按照约定及协商一致的结果平均承担损失,一审判决忽视双方多年来达成的一致,判决天源花卉公司退还全部欠款即承担所有损失,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且对天源花卉公司严重不公。本案中双方在2012年解除合同之时已经达成合意按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并不存在天源花卉公司还需另行退还100000万的约定。综上所述,天源花卉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天源花卉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报白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报白村委会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报白村委会分两次共向天源花卉公司支付了投资款共计200000元,报白村委会已履行了先合同义务。而天源花卉公司时隔一年才运送了小部分的平安树苗至广场存放,并且天源花卉公司没有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报白村委会提供技术支持、后续运作等合同义务。因天源花卉公司严重违约,报白村委会不再继续投入,是对天源花卉公司根本违约的合理应对。《合作协议书》解除后,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天源花卉公司承担。二、天源花卉公司主张运送了40000万株树苗和投入劳务费,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天源花卉公司并不是为了与报白村委会合作,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农户的扶贫贷款,其行为给农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审原告诉称报白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报白村委会与天源花卉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判决天源花卉公司向报白村委会返还合作款项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源花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4日,报白村委会与天源花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天源花卉公司负责项目策划、组织和管理,负责项目的具体运作及负责提供种苗、化肥、农药、技术、管理和销售等;第四条约定报白村委会负责组织农户种植花卉及负责提供手续到银行办理小额贷款等。2010年4月29日和2011年5月6日,报白村委会分别向天源花卉公司支付了投资款171000元和19000元,天源花卉公司同意报白村委会直接扣除10000元,由农户向提供贷款的银行支付利息。报白村委会和天源花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一个月左右,天源花卉公司便运输一些平安树苗到报白村委会的广场存放。另查明,天源花卉公司已向报白村委会退还投资款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报白村委会与天源花卉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0年4月29日和2011年5月6日,报白村委会分别向天源花卉公司支付了投资款共计200000元(包含天源花卉公司同意报白村委会直接扣除10000元,由农户向提供贷款的银行支付利息)。2011年4月份左右,天源花卉公司运输一些平安树苗到报白村委会的广场存放后,却没有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报白村委会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平安树苗的种植等具体运作,导致报白村委会不敢再继续发动其他村民办理小额贷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一审庭审中,天源花卉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故报白村委会主张解除其与天源花卉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书》解除后,天源花卉公司不仅应承担向报白村委会返还剩余的投资款100000元,还应承担向报白村委会支付自2011年5月7日起占用该笔投资款期间导致报白村委会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天源花卉公司辩解其已运输了40000株的平安树苗到报白村委会处存放,因报白村委会的投资资金不到位,且遇到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树苗损毁,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天源花卉公司只应承担一半的给付义务。天源花卉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于双方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后一个月左右,即2011年4月份左右,才运输平安树苗到报白村委会的广场存放,而东方市冰雹等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凌晨时分,时间相差有一年之久。报白村委会之所以不敢再继续发动其他村民办理小额贷款继续投资种植,完全是因为天源花卉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所致,且天源花卉公司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具体运输了多少株,价值多少钱的平安树苗到报白村委会广场存放,故一审法院对天源花卉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东方市大田镇报白村村民委员会与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东方市大田镇报白村村民委员会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天源花卉公司提交证据:1.《出货单》;2.《存款回单》四张;3.《收据》。上述三份证据拟证明:1.天源花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雄为履行与报白村委会的合作,向广东佛山富源园艺的总代理梁庆海购买了40000株平安树(肉桂),一共向梁庆海付款195920元(含运费),梁庆海向天源花卉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2.报白村委会仅向天源花卉公司支付了190000元款项,仅购买树苗就已经耗尽,土地平整、农膜、花盆、喷灌设备、化肥等种植前必须的投入都无资金可用,离实际可以种植还存在相当大的缺口,并且合同并未约定天源花卉公司需要投资或垫资。报白村委会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合法性无异议。一审时没有提交过该证据,且与报白村委会的项目没有关联,不能证明40000株树苗与本案涉及项目有关系。本院认为,《出货单》记载的交货地点为东方市板桥镇南港村基地内,金额为140000元,而本案报白村委会与天源花卉公司的项目位于东方市报白村内,不能证明出货单中的树苗是用于报白村的项目内,且《存款回单》、《收据》中所记载的金额与《出货单》中所记载的金额不一致,不能证明系用于案涉项目的支出,对上述三份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天源花卉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应当由报白村委会和天源花卉公司平均承担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天源花卉公司负责项目策划、组织和管理,负责项目具体运作及提供种苗、化肥、农药、技术、管理和销售工作等;报白村委会负责农户种植花卉及负责提供手续到银行办理小额贷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报白村委会已依约组织部分农户贷款200000元并支付给天源花卉公司,而天源花卉公司至今未组织农户进行种植,导致农户种植并销售平安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报白村委会在天源花卉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时,拒绝再继续发动农户进行贷款,并不构成违约。天源花卉公司称报白村委会贷款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停滞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源花卉公司上诉主张2012年4月因冰雹自然灾害导致平安树苗损毁,应当依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平均承担损失。本院认为,天源花卉公司未及时组织农户种植已违约在先,并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遭受冰雹造成损失,天源花卉公司无权要求报白村委会分担损失,天源花卉公司提交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具体损失。天源花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天源花卉公司向报白村委会返还100000元投资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海南天源叶花卉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审判长 管 娜
审判员 雷琼艳
审判员 王天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买歌豪
书记员 李季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