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杨建辉犯盗窃罪,本院(2020)苏111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人杨建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建辉退赔赃物金立牌翻盖手机1部、羽绒服1件给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中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建辉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线下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111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