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安徽新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新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丹(赵新勇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第三人:车洪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第三人: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建设路(北侧)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152060678D。 法定代表人:车小青,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旭与被告赵新勇、第三人车洪前、太和县三建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旭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刘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刘旭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宇堂 审 判 员 陈二伟 人民陪审员 史文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毛婉月 书记员施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