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振,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肥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申请费2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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